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慈善事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完善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到2020年,慈善法规政策体系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培育和监管制度全面确立,慈善活动专业规范,慈善行为自主高效,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慈善理念深入人心,组织化、专业化、多元化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实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慈善组织全覆盖,全省注册志愿者人数突破600万人。
二、加快培育和发展现代慈善组织
(一)完善慈善组织网络体系。大力发展各类扶贫赈灾、扶老助残、恤幼济困、助学助医、文化环保等领域的慈善组织,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现代慈善组织发展格局。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培育和壮大基层社区类慈善组织,推动慈善组织向乡镇(街道)、村(社区)覆盖。支持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充分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多种形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促进各类慈善组织分工合作、优势互补,鼓励资金募集能力强的慈善组织发展成为资助型慈善组织,引导筹募资金能力弱的慈善组织侧重从事专业化服务。
(二)建设基层慈善综合服务平台。以慈善超市建设为重点,搭建城乡基层公益慈善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邮政便民服务站、现有商业网点等设施举办慈善超市。到2020年,实现每个县(市)有2个以上、每个市辖区有4个以上服务功能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推动慈善超市转型,拓展慈善超市多元化服务,鼓励和引导其成为独立法人单位。依托慈善超市,扩大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覆盖范围,引导城乡居民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支持实施旧衣物捐赠回收利用等项目。
(三)增强慈善组织自主发展能力。推进政社分开,确保慈善组织按照章程有序运作。推进慈善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慈善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增强自我管理、自主发展能力。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社会企业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三、鼓励和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一)重点开展扶贫济困慈善救助活动。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通过成立慈善组织、设立冠名基金和项目、参与捐款捐物、提供公益慈善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困难群众献爱心。加大慈善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和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倾斜力度,重点解决好特困供养对象、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孤困儿童、贫困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生活困难。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
(二)推动慈善活动和项目创新发展。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探索实行慈善项目化管理,提高项目化运作水平。创新慈善募捐形式,灵活运用慈善义演、义卖、义展等各类筹募方式,探索实行捐赠知识产权、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借助移动信息网络和各类即时通讯软件,方便群众开展慈善活动。在法律框架内,积极稳妥发展“互联网+慈善”,探索慈善网络化、虚拟化发展路径。鼓励发展慈善信托,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小额公益性贷款服务。允许慈善组织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通过举办实体和从事合法的经营性、投资性活动,实现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发展志愿服务。加快构建志愿服务体系,推广和普及志愿者注册制度、培训制度、服务时间记录制度、激励回馈制度,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提高志愿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拓宽志愿服务渠道,鼓励大学生利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推动党员干部、职工、群众进社区注册成为志愿者。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特长,推广“社工+志愿者”的运作模式,实现志愿服务工作常态化,力争志愿者每人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24小时以上。
(四)建立慈善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有效对接,避免多头捐助、重复施救。对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转介服务,通过慈善组织提供救助或专业服务。建立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协调机制,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开展募捐和参与救助。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
(五)落实减免税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积极贯彻落实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对境外向依法设立的我省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六)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新闻媒体、出版机构、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单位支持慈善事业发展,鼓励其对涉及慈善组织的收费实行优惠或减免。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公园、商场、广场、机场、车站等单位应当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协助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用电、用水、用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
四、提高慈善事业公信力
(一)规范慈善募捐活动。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逐步建立慈善募捐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其宗旨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事先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募捐方案。开展募捐活动时,要有显著标识,对接收捐赠款物的种类、数量等如实记录,及时向捐赠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必须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开展。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慈善组织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条件的捐赠,不得接受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等不符合慈善宗旨的捐赠。
(二)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捐赠人有权查阅捐赠使用情况和受益人信息,对违反捐赠人捐赠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慈善组织及时改正。
(三)强化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行政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募捐和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运作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和浙江阳光慈善网进行信息发布,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并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加强慈善事业监督管理
(一)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根据法定要求开展审计监督。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提高慈善行业自律能力。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型组织,发挥慈善领域行业自律功能。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管理、监督能力。建立慈善组织评估机制,完善慈善组织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逐步推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和职责范围,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予以曝光。对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的与慈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网络慈善违法行为,由发起的组织或个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强化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慈善事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落实各级民政部门慈善事业促进工作职能,切实做好保障工作。
(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定期开展“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表彰。省民政厅要根据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浙江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组织实施好评选表彰工作。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为其提供政策、资金支持或服务,对生活遭遇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优先提供救助和帮扶。鼓励将公民参与慈善活动情况作为升学考核、选拔录用、给予奖励优惠的依据。
(三)推进慈善工作队伍职业化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各类专业人才。大力开展慈善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健全慈善工作者激励机制,探索建立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制度,进一步优化慈善从业人员管理服务,提高从业吸引力。
(四)营造良好慈善氛围。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支持、参与慈善活动。鼓励各类企业和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加快推进慈善文化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形成人人可慈善、人人做慈善的良好氛围。加大慈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的慈善法律意识培养,优化慈善事业法治环境,构建起依法、理性、有序的慈善生态。
本意见自2015年12月20日实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