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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微善公益联合会章程


 

(2020年12月25日安吉县微善公益联合会第二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安吉县微善公益联合会(简称“安善联”)。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志愿者(义工)、社会工作者(社工)、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在安吉县内从事非盈利性、服务于社会的联合性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社会各类慈善公益事业工作,引领广大会员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行”,做到“两个维护”,弘扬团结、互助、奉献、向上的微善公益志愿精神,履行职责,推进微善公益事业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唤起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帮助。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奉献爱心,服务社会,提高市民文明素质,营造和谐社会氛围,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当义工有困难第一时间给予本会力量范围内的帮助。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吉县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安吉县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灵芝东路567号(蓝天商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扶贫、济困、助老、救孤、恤病、优抚、抚慰救灾勇士、发放救助物资;

  (二)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三)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四)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 组织志愿者、义工、社工提供业余时间参加各类慈善公益活动;

  (六) 承接党委、政府、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法人组织的社会服务工作和项目;

  (七) 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八) 开展法律服务;未成年人管护(附条件不起诉)等;

  (九) 争取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支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积极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十) 开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类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活动及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登记注册的党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其他合法法人单位,并愿意从事志愿服务的单位和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愿意长期从事无偿志愿服务工作的社会人士或,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加入本会,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二) 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心,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无偿为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和团体;

  (三) 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加入会员;

  (四)具有崇高的奉献精神和无私的思想素质;

  (五)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六)有工作之余时间的,能无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

  (七)凡是自愿报名参加活动的会员均视为有完全民事能力者,对自己的安全及行为负责;

  (八)不图物质报酬(即动机上不追求物质报酬);

  (九)奉献自己的力所能及;退会或除名的义工不得再次申请加入本会(自动退会除外)。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免冠一寸彩照4张;单位入会应提交法人证书正本或副本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入会申请登记表1;

  (二)经秘书处审核后递交本会理事会批准;

  (三)经理事会批准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会员证编号为13位数组成,第一位至第六位数字为地区编码(即:330523),第七位至第十位数字为入会年份,末尾三位数为当年入会的顺序编号。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慈善公益活动;

  (三)本会会员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会服务和帮助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阅读各类有关志愿服务的资料,接受本会组织的培训和训练;

  (七)有向本会推荐会员和请求本会维护其在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八)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九)服务对象在接受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本会会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本会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会员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时间累积达100小时以上授予一星荣誉称号,300小时以上授予二星荣誉称号,800小时以上授予三星荣誉称号,1200小时以上授予四星荣誉称号,1800小时以上授予五星荣誉称号,4500小时以上授予光荣会员荣誉称号,8000小时以上授予终身荣耀会员荣誉称号,授星由每年12月下旬由会员自行申报,秘书处、纪律监督委员会共同审查、听取党组织意见,报理事会批准,由理事长签发授星文件给予会员正式授星换证;专职工作人员时间不累计在公益活动时间内。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七)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本会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八)不得向本会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九)妥善使用和保管会员证、微善公益徽章和服装;

  (十)履行会员服务承诺,完成本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十一)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微善公益徽章、服装和其他有关本会的物品,并报秘书处备案。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会可考虑对会员进行劝退或除名:

  (一)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志愿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二)利用本会名义从事营利性或不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三)连续二年未缴纳会费或一年内未参加一次本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四)从事分裂团体、拉帮结派和私立小团伙的活动;

  (五)其他违反本会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六)盗取本会档案非法传播或变卖资料行为的;本会财务资料未经理事长批准外传的。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严重违法、触犯刑律,经理事会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7人单数组成。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本会党组织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义工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本会党组织审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对本会名誉理事长及顾问的聘请;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通过有效表决事项应报请党组织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条例或章程规定的,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代表、理事和各聘任管理岗位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邻里和谐,没有赡养纠纷、债务纠纷存在;征信良好者。

  (二)代表和理事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代表、理事和各聘任管理岗位成员最高任职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参与吸毒、贩毒行为,没有参与色情、赌博、邪教等违背社会道德和违反社会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的。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代表大会同期。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和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四)协调各办事机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聘用;

  (六)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本会的主要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会各类公章保管(除财务类印章、发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外);本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信用代码证等证书保管;

  (三)本会办公区域行政事务管理,负责档案、信息、新闻发布、宣传、接待、外联工作;

  (四)协助理事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纪律监督委员会(等于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期,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会人员不得在纪律监督委员会任职。

  第二十九条 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罢免:

  (一)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由本会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委员必须是党组织关系在本会党组织中的正式中共党员;

  (二)纪律监督委员会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纪律监督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党风廉政和全体会员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主管机关反映情况;

  (三)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按照本会理事会确定,报本会党组织批准的为本户会费收缴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以资金方式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也可聘用具有资质的财务管理公司);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正式录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非正式录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会理事会会议商讨确定。

  (一)正式录用的专职工作人员指:经本会秘书处考核(考核期12个月,含试用期2个月),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者,本会正式录用的专职工作人员核定不超5人;

  (二)非正式录用的专职工作人员指:经本会秘书处招募,并经秘书处考核(考核期2个月)报理事会批准入职的工作人员,非正式录用的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

  (三)凡是入职者都必须签署劳动合同,用工期限按劳动合同为准,到期如需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签署的劳动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会可以招募兼职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不享受本会社保和其他福利;

  (五)本会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在工作时间内佩戴工作证,统一工作服,注意自我仪容仪表。

  第四十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公益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公益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公益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纪律监督委员会审查、理事会批准、报本会党组织备案特殊情况,本会应当给予帮助)。

  第四十三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公益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本会党组织批准方可开展。

本会的重大慈善公益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公益项目计划;

  (二)超过五万元的慈善公益项目;

  (三)救助帮扶安吉县以外的居民。

  第四十四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公益项目时,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公益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公益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支持上级党委对本会党组织工作开展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书记一般由本会理事长担任,如理事长非中共党员,必须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会理事与党组织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有关会员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进行审查审批。

  第五十三条 本会依法成立党组织,可依法吸收发展党员,本会特规定发展党员前考核标准:

  向本会递交入党申请的义工应在三年内活动时间累积达到三星级义工以上;

  (一)服从组织管理,遵纪守法,热衷于公益事业,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秘书处出具参与公益活动时间证明和义工表现证明;纪律监督委员会出具义工奖惩情况;理事会出具义工申请入党综合意见书;党组织谈话考察;

  (三)申请入党的义工本会党组织给予为期12个月预发展考察,在考察期内不得违反本章程和党组织有关规定制度。

  第五十四条 经过预发展期考察合格后,本会党组织向全体党员大会递交申请,由全体党员给予审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党委给予该申请入党的义工转为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审查,上级党委批准后,该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十五条 申请入党的义工成为积极分子后,所有党员发展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党委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本会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5日安吉县微善公益联合会第二次义工代表大会修改表决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所有。